近日湖南醴陵县一起离婚案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男子以妻子出轨与他人生下女儿,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却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通过受访者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抚养了三年多的女儿并非其亲生,男子一直无法接受,瘦了30多斤,很抑郁。女子在接受采访时称“他自己不行,当时是他跪下来求我,要我给汤家留个后,我就去试了一下,结果一下就成了。”“(汤某某)具体是不是他的,我也不知道。”“他这种人就是素质太低。”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但是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的时候,需要看导致双方离婚的分歧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如果本案确实是女方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女,那此情形应该是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官如果不能灵活运用,这样的冷静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