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钱作为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的手段,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出具的借条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单身,被告胡某系有妇之夫,双方之前系情人关系。在双方情人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汇款。2018年10月8日,双方分手,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胡某向原告余某借款10000元,分10个月付清,每月付1000元。出具借条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2018年10月30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手机砸坏,经派出所调解,原告赔偿被告600元,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400元。
法院观点: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债务发生的原因实际系因“婚外情”,金钱系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的手段之一,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条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