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张某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张某购买人身保险,2018年张某查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支付其60万元保险金,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60万元的保险金。
法院裁判:
一、 准予王某张某离婚
二、 60万元保险金为张某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某购买的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