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对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治疗期、观察期等届满。
2、劳动者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企业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但是延期一般不超过30天
4、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停工停产等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
5、企业中因为中、小学或幼儿园停课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