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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手车买卖之欺诈认定

2020年05月17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6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现在很多人为了追求高性价比而购买二手车,但是由于对于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只能听二手车行单方叙述,很多情况下事后才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水淹车或者被更改过数据。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举证责任该谁来承担?王律师根据自己亲办的案例


现在很多人为了追求高性价比而购买二手车,但是由于对于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只能听二手车行单方叙述,很多情况下事后才发现所购车辆是事故车、水淹车或者被更改过数据。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举证责任该谁来承担?王律师根据自己亲办的案例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一、关于欺诈: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本案被告在销售车辆时就车辆的情况虚假告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本案中,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而二手车的真实使用情况对车辆的价格、性能及行车安全等问题均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商品交易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宣传、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进而销售该商品的,本身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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