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渝0106民初760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同居关系纠纷
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于1990年自行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于1993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宋梓皓,1995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宋欢。双方同居期间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与异性交往不正,致使双方感情一直不稳定。现经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因为原告现身患高血压,无能力工作,无收入来源,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观点:
原、被告系自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系互相照顾。现原告以同居期间身体健康和精神伤害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上述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同居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如果就“青春损失费”问题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青春损失费,是以金钱的方式弥补时光,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相违背,且没有法律依据,故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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