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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知情权”与“隐私权”

2019-04-08
2019年04月08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17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夫妻因为特殊的关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的隐私也暴露于对方的眼里。但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希望有自己的空间。如何把握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限呢?希望此文能为您解答疑惑。知情权《婚姻法》第


夫妻因为特殊的关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的隐私也暴露于对方的眼里。但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希望有自己的空间。如何把握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限呢?希望此文能为您解答疑惑。



知情权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其实就赋予了配偶了解对方的职业、收入等信息的权利。当然,笔者认为即使是夫妻之间,知情权也是有限制的,如配偶的恋爱史、通讯记录等,配偶为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可能并不会完全告知。

有的人会问,自己婚前患有疾病,是否需要告知配偶呢?一般的疾病,没有遗传史的,经过治疗后已经痊愈的,笔者认为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但是《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属于法定禁止结婚情形。所以即使婚前未告知对方,未患病一方据此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决婚姻无效。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很多人认为存私房钱是自己的隐私,无需告知配偶,但是如果是婚后存的私房钱,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此是享有知情权的,一方不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而对抗另一方的知情权。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包容,不应因为所谓的权利和自由而约束彼此,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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