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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毒贩被判死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9-01-16
2019年01月16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5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件始末:2018年11月20日,谢伦伯格被大连市中级人民


  2019年 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始末:

2018年11月20日,谢伦伯格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而从轻处罚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


社会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谢伦伯格判处死刑是否违反了我国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


律师说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一方上诉权的保护,但是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提出上诉的,才适用此原则。对于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均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就谢伦伯格案件而言,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事实,即谢伦伯格在本案中系主犯,是犯罪既遂,故本案是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知识延伸:

共同犯罪中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1、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提出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犯的刑罚;

2、共同犯罪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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