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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2023年05月09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1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01基本案情李某与被告董某于2017年8月24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8年1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李小某。自2020年9月24日始,李某与被告董某开始分居至今。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3月1日,李小某与李某共同



01


基本案情

李某与被告董某于2017年8月24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8年1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李小某。自2020年9月24日始,李某与被告董某开始分居至今。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3月1日,李小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董某通过微信向李小某的奶奶转账1000元用于抚养李小某。2021年3月2日至今,李小某由董某抚养。现李小某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



02

争议焦点

不离婚,夫妻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03法院判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李某与董某分居,李小某由李某自行抚养,董某应给付李小某该期间的抚养费。考虑李小某的年龄、实际需要和董某的收入情况,法院确定董某每月支付李小某抚养费1000元。因董某在此期间已经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该款项法院予以扣除。



04

案例解读


  实践中常发生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其中一方带子女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不再过问,也不支付子女各项生活开销,此时便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对方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此时被告方通常抗辩称:夫妻双方并未离婚亦未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并不独立,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相当于夫妻双方均在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婚内抚养费究竟应否得到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但需满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之情形。对于该要件的认定,不宜仅以对方是否支付抚养费为判断标准,还应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子女,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对方拒不抚养的情形等因素,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判定。

05



法条速递

 World Law Day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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