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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间赠与还是财产约定,能否撤销?

2023年04月11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5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基本案情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1年9月29日,张某要求赵某签订《房产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婚后购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张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1年9月29日,张某要求赵某签订《房产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婚后购买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张某独立所有,男方赵某无所有权。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将无条件配合女方完成过户手续。”该《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且协议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21年10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认为签订《房产协议书》,将房产赠与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与家庭稳定,于是赵某在2021年11月22日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撤销赠与通知书》,通知张某撤销《房产协议书》,撤销对张某房屋产权的赠与,《房屋协议书》及约定的内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夫妻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的内容是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还是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约定?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协议书》,系赵某以增加张某财产为目的,针对案涉房屋这一特定物,改变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约定男方对共有房屋的财产份额归女方所有,双方就此达成的一次性合同,属于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三种夫妻财产制,并不包括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名下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实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由此,本案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签订《房产协议书》将该共有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虽采用约定形式,但并不符合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模式。当时双方并未离婚,这一行为实质属于婚内财产赠与性质。双方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未经公证,因此,协议签订后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四、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案例解读

夫妻婚内财产的赠与行为与婚内夫妻财产所有制约定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相似的表现形式,即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由此引起夫妻双方对协议性质的争议及对协议效力的困惑。在理论层面上,该两协议实则存在本质区别:(一)夫妻婚内财产赠与是一方出于令对方财富增值的目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二)夫妻婚内财产赠与的功能与目的是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功能和目的是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三)夫妻婚内财产赠与通常针对的是特定物或可特定化的物,夫妻婚内财产约定通常针对的是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四)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赠与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约定达成的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规则适用具有一般性和可重复性,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获得的财产产生持续的约束力,具有长期、概括调整的特定性,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本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将男方对共有房屋的财产份额归属于女方,即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属于对特定财产的一次性约定,旨在改变该特定房屋归属,增加一方财富,且该约定并不属于我国夫妻财产所有制的三种法定模式之一,因此该约定并非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约定,而是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由于该协议未经公证,赵某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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