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滟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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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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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保护

作者:沈滟晔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5次举报


近期,由于疫情的关系,大批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断裂,亦或破产的边缘,因此而产生的股东间的纷争不断。本人好几家长期顾问单位均或大或小地遇到类似的问题。所以,依据本人长期对公司法的研究,对公司股东间的风险提示如下:

1、重视企业筹备时签署的股东合作协议

    公司成立时,双方股东均抱着创业热情,对未来有美好的期望,股东间自然人一般是哥们关系,法人股东之间关系良好,很多股东对股东间的协议不重视,甚至利用工商统一格式版本或者对方提供的版本,导致后续追究对方责任时毫无依据。

   2、重视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后,公司的一系列经营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作。而且鉴于企业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更为重要,《公司法》给与企业自由、灵活的经营方针,而这一切均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若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法院首先看的是《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

3、重视股权比例的分配

实践中,很多自然人股东会使用50%和50%的股权比例,其出发点很朴素,有饭大家一起吃,你一半我一半。其实,这种股权比例是最忌讳的,在该类案件中,股东会几乎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因此,如果双方股东实力不相上下,可使用51%和49%的股权比例。

4、重视公章管理制度

在中国,公章对于一个公司的重要性不用多说,最近刷屏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可谓轰动一时。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为节省开支、为方便等种种原因,失去了对公章的控制,导致大股东无法实现其对公司的控制。在此情况下,可通过召开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公章管理制度,重新取得公章的控制权。

5、重视股东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

现在公司注册并非实缴制,因此,股东在注册时仅需承诺出资。那么,在此类情形下,如何让股东及时出资,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首先,因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日期,而非随便写出资日为公司经营到期日。其次,应在股东合作协议中,明确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额出资的违约责任。最后,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鉴于股东会是资本决,因此,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实缴资金来表决。

6、重视股东知情权的条款设置

公司成立时,大家一派祥和。待出资后,控股股东甚至连财务报表都不提供。去查账,对方提出你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提供。这种情况下,合作协议中的知情权条款设置就显示了其重要作用。

7、重视财务的控制权

毫无疑问,财务在公司处于权利的中心地位。在股东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股东通常是未掌握财务的一方。前期处理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案例中,极具法律经验的北方一民营大企业,同意了外方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但在财务副总的设置上绝对不让步。后续的经营情况亦表明,控制了财务,意味着控制公司经营。因此,如果不想失去公司控制权,必须把握公司财务。

若大家有类似的股权纠纷问题,可联系本人QQ/微信:1252188088


沈滟晔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现就职于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其在股权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