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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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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现后遗症,律师介入再获得赔偿

发布者:刘奇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695人看过

交通事故出现后遗症,律师介入再获得赔偿


2015年5月XX日,被告潘某某驾驶小型轿与原告丁师傅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后经宁海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后经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6年6月29日,原告起诉到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两被告共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2017年3月13日,原告因到了拆除内固定的时间,随去医院行拆除内固定手术,发现伤情变得严重,经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后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把得到赔偿款花费的所剩无几。原告无奈,再次找到刘律师,刘律师分析案情后,得知本次受伤还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是交通事故的后遗症,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继续赔偿损失。

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时间为240天,护理时间150天,营养时间为180天。后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丁师傅的诉讼请求,又赔偿当事人近300000的,当事人得到了足额的赔偿,丁师傅以后的日子里多了一份保证。

本案现已成功审结,总结其中的经验,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亮点:

第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原告方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银行流水、无完税凭证等现有证据不利于原告方的情形下,刘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寻找证人,到原告工厂调查取证,并成功说服老板开工作证明。除此之外,还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说服法官去实地调查,最终办案法官亲自到原告工作的工厂调查取证,以城标作为判决的依据,多为原告争取了12万元的赔偿款。

第二,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考虑到原告可能存在后遗症,因此我方保留了诉权。2017年,原告因左股骨颈骨折术后两年,病情变严重,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经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补足了原告遭受的损失,使当事人日后有保障,维护了当事人最大的权益。这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事人对结果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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