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立案时间:2024年3月28日
裁判时间:2024年10月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
二、合同订立与履行
2021年7月,甲公司(总包)与乙公司(分包)签订《XX项目防水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
承包范围:地下室、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施工图全部内容
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约210万元
付款节点:结构封顶付50%,竣工验收付至97%,余3%质保金五年后无息支付
质量标准: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乙公司2022年9月进场,2023年10月完成自检并提交《分项验收申请表》。
三、争议产生
甲公司以"地下防水一次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进度款
乙公司认为已按图施工,质量缺陷系土建基层不达标造成,要求支付90%进度款
2023年12月13日,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确认:
最终结算价:2,167,401.57元
已付款:320,000元
剩余应付款:1,847,401.57元(含质保金)
四、诉讼请求
乙公司诉请:
判令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847,401.5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14日起按LPR上浮50%计)
确认乙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反诉:
判令乙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0万元
判令乙公司承担地下防水返工费用(具体以鉴定为准)
五、法院审理要点
合同效力:双方均具相应资质,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结算协议效力:
《结算确认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应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
质量抗辩:
地下防水一次验收不合格属实,但甲公司已在缺陷部位继续施工,视为擅自使用
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亦未申请质量鉴定,对其质量抗辩不予采纳
付款条件:
合同约定"结构封顶付50%,竣工验收付至97%"。涉案整体工程尚未竣工,但双方已办理结算,应视为对原付款节点的变更
3%质保金65,022.05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可另行主张
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系分包人,且已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符合《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予以支持
反诉请求:
甲公司未提供工期逾期及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对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返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未提交鉴定申请,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六、判决结果
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782,379.52元及逾期利息(以1,782,379.5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确认乙公司在1,782,379.52元范围内对"XX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甲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27元,由乙公司负担2,571元,甲公司负担18,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甲公司负担
七、典型意义
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终局约束力,除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
分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祖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