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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夫妻共有房屋的审理难点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12人看过

(一)房屋认定夫妻共有难


对于争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屋认定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实践中由于购房时间、购房方式、资金来源、婚姻状况、房屋性质用途等因素的不同,仅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概括性规定和处理方法,不足以应对审判实践中多种夫妻共有房屋情形的认定及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

(二)夫妻共有房屋分割方式确认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了竞价、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但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只是对分割方式进行粗略定义,实务中缺乏系统规范的指导,适用的随意性较大。


而近年来,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各地又出台各种房屋限购限贷政策,导致离婚后再行购房的难度不断加大,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愈发普遍且意愿强烈。这就需要法院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准确适用分割方式。

(三)夫妻共有房屋分割比例举证难

夫妻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在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及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不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然而实务中由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杂性、家庭生活的隐蔽性、夫妻某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主张多分财产的一方(如无过错方、出资较多方),在举证时存在取证方式难及证明标准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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