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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是否会被支持?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809人看过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应当成为另一种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举证不能后的救济途径。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真有关键的一条便是“没有法律根据”,而以民间借贷为例,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并不是没有法律根据,恰恰是因为它们之间适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只是因为缺乏证据等其他因素致使诉讼请求没得到支持,所以从根本上就与不当得利不相符合,自是不能适用。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应由谁举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非绝对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如果是之前有法律根据,其后丧失(如合同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则由原告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错误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汇款对象错误),则由被告举证其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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