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2000**********

  • 执业机构: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裁判规则:不当得利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案外人不能以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320人看过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法律依据。这时而产生的债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但是货币属于占有即所有,所以当错误付款至对方账户时,对方已经拥有该货币的所有权。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属于之债属于普通债权,所以其顺位不具备优先性,故案外人不能以款项误汇至被执行人账户而排除强制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