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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其他费用?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45人看过

最高法:再次重申!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解>其他费用范围。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该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

 

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上述费用的性质看,仍属于借款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

 

但是,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费用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的成本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不应将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归纳于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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