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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宣判,亲密关系确认不等于放弃性自主权

发布者: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07人看过

1225日上午,山西大同阳高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1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介绍所介绍认识。51日双方订立婚约。5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5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一经爆出,便引起了网上的广泛关注,因为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有亲密关系,又恰好发生在婚房之内。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便构成强奸罪。所以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情侣、性交易,甚至是夫妻关系,只要是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即使双方之间有亲密关系,也不意味着妇女放弃了性承诺权。更何况订婚呢,更是如此。

 

但是,有关亲密关系之间的强奸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强奸行为一般是在比较私密的地方进行的,而此处只有双方在,再加之双方之间有亲密关系的加持,很难让他人信服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是重实物证据,轻口供,而像这种亲密关系之间的性侵行为又鲜少有其他实物证据,本案中更是在偏远地区,实物证据也难以固定,所以这种案件及其容易被被告人利用情侣之间亦或是夫妻之间闹小脾气这种话语辩护。故此时对于公诉机关这边来说,其举证难度较大,需要固定证据,各方收集实物证据再结合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达到定罪标准。

 

就此案引出,亲密关系的确认是否等同于妇女放弃自主性承诺权,不受拘束的同意性行为了,答案肯定是否认的。就以比较有争议的婚内强奸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婚内强奸发生的情况比一般强奸高了很多,在法学理论界,国内外是一致认为婚内强奸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其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还与双方是否处于非正常期间有关系。若是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期间,即使丈夫与妻子发生矛盾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我国大多数法官考虑到其他主客观因素,因为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共同生活,同居义务,最终判断不构成强奸罪。若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期间,感情破裂正在处理离婚事宜,又违背其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时则不再负有共同生活、同居义务,则此时若证据齐全,多会被判断为强奸罪。

 

综上所述,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亲密关系,都应当充分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不能以此为理由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再者,双方之间有着亲密关系,更应当尊重对方,而不是为了某种私欲而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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