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阳高县“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介绍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5月5日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一经爆出,便引起了网上的广泛关注,因为基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有亲密关系,又恰好发生在婚房之内。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便构成强奸罪。所以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情侣、性交易,甚至是夫妻关系,只要是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即使双方之间有亲密关系,也不意味着妇女放弃了性承诺权。更何况订婚呢,更是如此。
但是,有关亲密关系之间的强奸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强奸行为一般是在比较私密的地方进行的,而此处只有双方在,再加之双方之间有亲密关系的加持,很难让他人信服被害人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国是重实物证据,轻口供,而像这种亲密关系之间的性侵行为又鲜少有其他实物证据,本案中更是在偏远地区,实物证据也难以固定,所以这种案件及其容易被被告人利用“情侣之间”亦或是“夫妻之间”闹小脾气这种话语辩护。故此时对于公诉机关这边来说,其举证难度较大,需要固定证据,各方收集实物证据再结合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排除合理怀疑,最终达到定罪标准。
就此案引出,亲密关系的确认是否等同于妇女放弃自主性承诺权,不受拘束的同意性行为了,答案肯定是否认的。就以比较有争议的“婚内强奸”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婚内强奸发生的情况比一般强奸高了很多,在法学理论界,国内外是一致认为婚内强奸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其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还与双方是否处于非正常期间有关系。若是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期间,即使丈夫与妻子发生矛盾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我国大多数法官考虑到其他主客观因素,因为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共同生活,同居义务,最终判断不构成强奸罪。若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期间,感情破裂正在处理离婚事宜,又违背其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时则不再负有共同生活、同居义务,则此时若证据齐全,多会被判断为强奸罪。
综上所述,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亲密关系,都应当充分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不能以此为理由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再者,双方之间有着亲密关系,更应当尊重对方,而不是为了某种私欲而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