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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

发布者: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5日|分类:交通事故 |1418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各级法院

符合管辖的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除以下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法院

符合管辖的条件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被告居住地也可管辖)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被告所在地也可管辖)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纠纷类型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人民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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