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题
多车事故中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责任的精准划分与诉中调解策略——兼论伤者利益最大化视角下的诉讼与调解协同路径。
二、案情简介
吴某某因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伤情较重,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肇事车辆涉及两家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某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公司就各自赔付范围、赔付标准存在分歧,导致理赔陷入僵局,伤者迟迟未能获得赔偿。
吴某某遂委托邱新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总额为192,031.73元,其中交强险项下主张13,734元,商业险项下主张178,297.73元。本案于2026年1月4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于2026年5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
三、代理思路
(一)厘清多保险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
本案涉及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邱新涛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在起诉时即对两项险种的赔付范围进行了精准切割——交强险部分主张13,734元(含伤残项下及财产损失等依法应由交强险优先赔付的项目),商业险部分主张178,297.73元(剩余全部损失)。这种“分层主张、先交强后商业”的诉讼架构,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赔偿顺序,又为后续调解奠定了清晰的责任框架。
(二)以诉促调,把握调解契机
代理律师深知诉讼并非目的,帮助当事人及时获得足额赔偿才是核心目标。在案件事实清楚、鉴定意见明确的基础上,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调解意愿,通过诉讼形成的程序压力倒逼保险公司回到谈判桌。同时,代理律师在诉请金额上做了充分准备,以完整、翔实的赔偿清单和鉴定报告为支撑,使两被告对其赔付责任有了清晰预期,为促成调解创造了条件。
(三)统筹兼顾,在调解中保全当事人利益
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坚持两个底线:一是总获赔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合理区间;二是付款期限必须明确且紧凑。最终达成的协议中,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5日和6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付款周期短、有确定性,充分保障了伤者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交强险承保公司 赔偿原告13,734元,于2026年6月20日前付清;
商业险承保公司 赔偿原告164,000元,于2026年6月15日前付清;
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4,201元,减半收取2,100.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原诉请总额为192,031.73元,调解获赔总额为177,734元(13,734元+164,000元),获赔比例约达92.5%。考虑到调解免除了后续上诉、执行等程序成本和时间成本,该结果在同类案件中属理想效果。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处理体现出代理律师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方面的实务智慧。
首先,在多车事故或多保险人案件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位和责任划分往往是争议焦点。代理律师在起诉阶段即将两项险种清晰界分,这种“先交强、后商业、各自担责”的架构设计使两家保险公司的责任一目了然,压缩了其互相推诿的空间。法院调解时无需再就责任划分问题做过多释明,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
其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的问题,需要辨证看待。表面上看原告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但在调解情境下,代理律师在获赔总额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约92.5%诉请比例,其实际利益远高于诉讼费支出。以较小的程序成本换取较大的实体利益,是诉讼策略中值得权衡的思路。若本案坚持判决结案,即便全额胜诉,扣除诉讼费用后当事人的净获赔未必高于调解结果,且还需承担二审、执行等后续不确定性。
此外,本案以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了全部纠纷,约定“再无纠纷”,有效避免了因后续并发症、后遗症加重等情形可能引发的二次诉讼风险。对于伤者而言,早日拿到赔偿款、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往往比在诉讼中追求每一个争议项目的“满分”更具现实意义。这提醒我们: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庭审对抗,更在于以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终结纠纷。
邱新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