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入职后短期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二、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0日,申请人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8点,中午休息至少一小时,每月工作28天、休息2天。
2026年3月15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一万余元(前期由被申请人垫付)。入职后,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受伤后,被申请人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及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申请人委托邱新涛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三、代理思路
(一)精准锁定仲裁前置路径,为工伤认定扫清障碍
本案核心诉求并非直接索赔,而是确认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导致申请人无法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代理人准确把握“确认劳动关系”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将仲裁请求首要目标设定为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索赔奠定程序基础。
(二)运用证据组合构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体系
在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项要件,系统组织证据:
主体资格证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工商查询单,证明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管理及报酬证明:提交申请人与法定代表人通话录音、操作视频、现场照片,证明申请人实际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业务组成证明:提交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证明操作工岗位系其业务组成部分;
受伤事实佐证:提交医院病历,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期间,与上述证据形成时间线和逻辑上的相互印证。
(三)坚守仲裁时效底线,及时固定解除通知证据
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当庭向被申请人书面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及经济补偿金。该行为既是对仲裁请求的程序性完善,也是对仲裁庭审理范围的明确锁定。
(四)预判经济补偿金请求的法律障碍,合理引导当事人预期
代理人对经济补偿金请求持审慎态度:本案劳动关系存续仅6天(3月10日至15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因此,在仲裁策略上,代理人将核心资源集中于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关键诉求,对经济补偿金请求仅作程序性主张,避免分散仲裁庭对核心争议的注意力,同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风险。
四、案件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劳动系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虽辩称申请人系“学习操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仲裁裁决:
确认申请人刘庆友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核心诉求获支持);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天工资833元(被申请人无异议,获支持);
驳回申请人关于半个月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仲裁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用工管理”实质
本案系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案件。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确立的三要件标准,从主体资格、管理隶属、业务组成三个维度进行审查。代理人在证据组织上注重“管理痕迹”的呈现——通话录音证明工作安排、操作视频和现场照片证明劳动过程、招聘信息证明岗位设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使得仲裁庭对“学习操作”与“提供劳动”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区分认定。
(二)短期用工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被申请人抗辩思路试图将申请人前几天的在岗行为定性为“学习和考察”,从而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这一抗辩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但法律上缺乏依据。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即便工作时间极短,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已建立。仲裁庭准确把握了这一法律界限。
(三)证据固定是劳动者维权的生命线
本案申请人在入职后短时间内即发生事故,能够提供通话录音、操作视频、现场照片等多形式证据,实属难得。但实践中大量劳动者在入职初期缺乏证据意识,一旦发生争议面临举证困难。建议劳动者入职时注意保存招聘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考勤信息、工资支付凭证等基础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四)经济补偿金请求的适用边界需严格把握
本案经济补偿金请求被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为前提,但该解除权的行使要求用人单位存在持续性、根本性的违约情形。本案劳动关系存续仅6天,且系因申请人受伤而自然中断,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代理人对此有清醒预判,未因此分散核心诉求的论证精力,体现了诉讼策略上的专业取舍。
(五)确认劳动关系裁决的后续价值
本案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的核心程序障碍已经扫清,可据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后续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及相应赔偿等实体权益主张将获得法律支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确认之诉”破解用人单位不配合的困局,为工伤维权开辟程序路径,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邱新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