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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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

发布者:王敏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4日 559人看过 举报

2026-03-04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监狱狱警,在监狱任职期间,通过帮助罪犯“捎买带”甚至帮助罪犯带“现金”,通过这类行为从中谋取利润。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监狱的管理制度,根据《监狱服刑期间的管理办法》,一旦罪犯使用现金,就违反了监狱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减刑。 而本案被告人明知罪犯在监狱内使用现金,还在后续申请的减刑会议上签字,同意给罪犯减刑,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犯罪的责任。 本案,前期律师介入之前,检察院是按照徇私舞弊减刑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提起公诉的,后经过律师有效阅卷,会见,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按照一个罪名判刑的。

王敏律师,联系电话:13501165327(微信同号),黑龙江省铭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知乎法律类头部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1230220********38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