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系监狱狱警,在监狱任职期间,通过帮助罪犯“捎买带”甚至帮助罪犯带“现金”,通过这类行为从中谋取利润。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监狱的管理制度,根据《监狱服刑期间的管理办法》,一旦罪犯使用现金,就违反了监狱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减刑。
而本案被告人明知罪犯在监狱内使用现金,还在后续申请的减刑会议上签字,同意给罪犯减刑,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犯罪的责任。
本案,前期律师介入之前,检察院是按照徇私舞弊减刑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提起公诉的,后经过律师有效阅卷,会见,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按照一个罪名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