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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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须管好,造成损失要赔偿

发布者:冯红英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512人看过 举报

2024-09-03

律师观点分析

饲养动物须管好,造成损失要赔偿

一、基本案情

魏某与赵某二人系夫妻,2023年12月19日下午,二人家饲养的肉牛在宰杀的过程中,受到惊吓越过栅栏闯入罗某某(92岁高龄)住所附近,对罗某某进行了袭击。罗某某的家属在听到其呼救后,将其送到医院,经检查,罗某某脸部、手部、腿部等多处挫伤、胸骨、耻骨等多处骨折。罗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赵某与魏某仅支付了4万元的治疗费用,对罗某某后期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一直未予支付。罗某某于2024年2月22日办理出院手续,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事件造成罗某某18根肋骨骨折致残等级九级,盆骨三处骨折畸形愈合的致残等级十级,受伤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合意。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因赵某与魏某饲养的动物导致罗某某受害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与魏某饲养的家畜在逃逸期间对罗某某身体造成伤害,侵犯了罗某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赵某与魏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

接受委托后冯律师多次到案发现场查看,并调取当时办案民警的出警记录,多次与罗某某及其家属沟通案情,陪同其进行司法鉴定检查,确定代理方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后审理后,依据调查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赵某与魏某二人支付罗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期复查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赵某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冯律师就二人提出的重大过错、过度医疗、调整残疾赔偿金等上诉理由进行了多方面的质证与辩论,说服了法庭,最终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四、案件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常会饲养一些动物作为陪伴,比如说小狗、小猫、小鸭子,甚至一些不常见的动物,比如蛇、蜥蜴等。有些动物性格温顺粘人,适宜家养。而有些动物则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饲养期间管理人一定要尽到妥善的管理。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不同情况不同归责原则的分类归责原则。其包括了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我国仅就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规定了适用过错推定,即动物园的动物致他人损害,法律上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对动物尽到了管理职责,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除了动物园动物侵权,其他都采用的无过错的责任,也就是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差异主要是在于减责、免责事由的区别。如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受害人是否故意。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法条没有规定任何减轻及免责事由。


律师名:冯红英 执业律所:四川众城(三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7202311628140 个人简介:冯红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众城(三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20231162814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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