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转让不必经过配偶的同意。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股权通常被视为公司法上的财产权,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般财产权。
因此,持股一方在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不过,如果股权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可能需要考察转让的合理性及其对配偶利益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84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规定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
此外,依据《国民法典》第1062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股权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不包括作为法律人格载体的股权持有本身。这意味着,即便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的是公司其它股东的认可,而非配偶的同意。
在【(2018)京02民终374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即便所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必经过配偶同意。该案中法院表明,作为公司法上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应受配偶的制约,而是受制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协议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一判决显示出对于股权性质的独立性和其不归于家庭法律关系的肯定。
在法律实务中,通常认定夫妻以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具备《民法典》第1062条所述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属性。法律实务中的一些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一致,均认为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不涉及明显的低价转让或损害配偶利益的恶意行为,这是因为股权本身包含多种权利与义务,涉及公司治理的稳健性。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未必强制需要配偶书面同意,但为了避免日后的争议或诉讼,最稳妥的做法是事先获得配偶明确放弃异议的声明,尤其是在股权价值显著的情形下。这既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性,也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