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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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官司律师:婚姻前协议的约定范围有哪些?

作者:李晓娟婚姻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的范围是比较宽松的。

既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既可以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可以概括地采用某一种财产制度(财产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也可以具体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形式,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等事项。

如今,也有的婚前协议内容已经不限于财产,还有关于子女抚养、尊老孝亲、家族事务管理原则等约定。哪些约定有效、哪些约定无效、哪些约定效力待定,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审判实践及执业经验进行把握。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判例对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还是以财产约定或是附条件的财产约定为中心,涉及面相对有限。对于财产协议的约定内容也会有一些争议。

比如,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一方财产完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的条款是否有效,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理解,最终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李律师认为,财产协议最好不要剥夺一方的财产权,这样的约定很容易被法官做出调整,建议在签财产协议时抓大放小,约定清楚自己主要想保护的财产,而一些不那么重要的,约定条件可以相对宽松,以免法院因你们的约定对一方太苛刻而调整,根据自由裁量来判决。


李晓娟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专业婚姻律师,只办理婚姻家庭相关案件。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