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文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满XX与侯XX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现双方均确认此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满XX与侯XX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具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侯XX作为该合同关系的借款人,应承担返还借款的合同责任。现有证据表明侯XX尚有部分借款未予清偿,故一审法院判令侯X返还,并无不当。
侯XX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在没有收条、收据等凭证的情形下,仅凭聊天记录就认定满XX将案涉30万元实际交付给了侯XX,属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就认定案涉30万元实际交付的依据、理由作出分析和阐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故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