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一笔转错的房款,牵出一场纠纷
近年5月,当事人甲女士(化名)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的房产,房屋总价数百万万元。中介公司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盖章,并参与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
按照交易流程,甲女士需要将数百万万元购房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某月某日,甲女士分两笔支付购房款:其中一百余万万元直接转入中介公司账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回复”钱收到了”“数百万万”予以确认;另外四百余万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但由于收款账号比约定账号少一位数字,该笔款项未能成功入账,最终被退回至甲女士账户。
然而,在四百余万万元尚未到账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售房人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这意味着,中介公司自身在资金监管环节存在明显过错——他们确认收到了全额房款,却并不知道其中四百余万万元根本尚未到账。
二、办案经过:中介施压签协议,事后反悔打官司
中介公司发现四百余万万元未到账后,开始通过微信频繁联系甲女士催促付款。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语气逐渐急切:“今天这笔钱不给人家人家要报警了”“我们真的被逼得要疯了”“这边他们也还在公司闹,等着这笔钱,请您帮帮忙尽快解决一下”,并同时向甲女士发送了一份《协议书》。
甲女士回忆,当时中介公司反复催促,称”不给人家就要报警了”“我们也承受不起”。在微信沟通中,甲女士曾提出将一百余万万元的支付时间延后,中介公司表示”这个一百余万万支付的时间太长了,我们真的承受不起”。甲女士则回应:“我们就是这个时间,要不就是我们自己去借高利贷,利息你们付”“只有这两个办法”。
随后,中介公司前往甲女士处协商协议事宜。当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中介公司减免甲女士数万元元中介费;甲女士支付三百余万万元至监管账户;剩余一百余万万元通过第三方借款解决,产生的数十万万元利息由中介公司承担;剩余数十万万元于次日支付;双方不再有任何房款纠纷。
签署协议后,甲女士按约定分别于次月某日支付三百余万万元、次月次日支付数十万万元至监管账户。中介公司随后退还了甲女士数万元元中介费。至此,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中介公司随后以甲女士”虚构利息数十万万元”“胁迫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甲女士支付中介费数万元元及剩余房款数十万万元,合计数十万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面对中介公司的诉讼,甲女士委托了杭州陈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陈虹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整个交易过程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本案的关键线索:中介公司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其工作人员在四百余万万元未实际到账的情况下,先行向卖方支付了全部数百万万元房款,
陈虹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了以下几个核心观点:
第一,当事人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中介公司主张甲女士虚构了数十万元利息,但甲女士在协议中仅主张由中介公司承担数十万元利息,并未虚构相应的借款合同等材料来使中介公司陷入错误判断。利息金额的约定是基于民间融资的一般性经验,而非甲女士实际已经发生的借款行为。
第二,微信沟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中介公司主张甲女士通过微信声称相关信息进行胁迫,但陈虹律师指出,这些表述不足以达到强制对方思想并令其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第三,协议系双方多次协商的结果。 陈虹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协议内容是双方经过多轮沟通后确定的,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缺乏判断力或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
第四,中介公司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陈虹律师指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过失,其工作人员在款项未实际到账时即确认收款并向卖方付款,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案件结果:一审二审双双胜诉,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主张甲女士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指出:甲女士在签订协议时并未虚构借款合同等材料致使中介公司对利息金额陷入错误判断;微信中的相关表述不足以达到强制中介公司思想并令其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协议条款系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中介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不存在缺乏判断力或已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介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 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在于甲女士购房款转账未成功后,中介公司错误认定甲女士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向卖方交付了购房款。在此过程中,甲女士不存在虚构借款合同致使中介公司对利息金额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双方协商过程中也不存在胁迫情形。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商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能力通过正当途径向甲女士主张权利,不足以因为一名购房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陷入危困状态。综合双方协商、缔约和履行过程,应认定中介公司是出于尽快解决交易纠纷的出发点,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与甲女士订立了《协议书》,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现已按约实际履行完毕。中介公司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即主张撤销,缺乏充分理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本案经一审、二审,杭州陈虹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赢得双胜诉,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中介公司不仅未能撤销协议、追回款项,还自行承担了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律师作用:专业辩护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杭州陈虹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把握案件焦点。 陈虹律师敏锐地识别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协议书》是否应当被撤销,并围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三个法律要件展开针对性辩护。陈虹律师指出,中介公司主张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相关条款,但各项主张均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娴熟运用证据链条。 陈虹律师充分利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协议书》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以及双方签订协议是出于解决交易纠纷的真实意愿,而非甲女士的单方胁迫。
有力的法律论证。 陈虹律师从法律角度深入剖析,指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应具备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甲女士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欺诈、胁迫的充分理由,成功说服一审、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全程跟进尽职尽责。 从一审到二审,陈虹律师全程代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应对对方提出的各项主张。二审中中介公司申请调取甲女士银行账户流水以证明其支付能力,陈虹律师指出该证据与协议效力无直接关联,法院最终未予准许,充分体现了陈虹律师的诉讼策略水平。
陈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