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退赔,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其存在认知偏差需要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曹小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