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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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撞死人是刑事犯罪吗?醉酒驾驶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岑克强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62人看过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如果酒驾撞死了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网友咨询:

我方骑电瓶车经过人行横道,对方搅拌车当时停住的我方过的过程中他开动了车头位置撞上了我方,推行了几米远后才停住,致使我方驾驶人左腿膝盖以下截肢,我方电动车无牌,没有驾驶证,有合格证,请问我方要负多少责任。

律师解答:

无牌无证的一般会有同等责任,除非对方过错较多,无牌无证的一般视为全责,但是照顾弱者可能同等责任,具体以事故认定书为准。

酒醉驾驶撞死人是过失犯罪,饮酒到醉是故意的行为,但是饮酒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驾驶中的过失行为才是撞死人的直接原因,为此酒醉驾驶撞死人只是过失犯罪,属于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只是一个加重的情节。但是这里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即酒醉驾驶撞死人构成犯罪,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该两罪只能择一重罪判决,因交通肇事罪量刑比较中,就以交通肇事罪判决。

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2.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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