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导致的邻里纠纷已慢慢的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之一,看似相关纠纷是比较简单的相邻权纠纷,但纠纷背后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承担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导致损害的原因及损失如何确定?故笔者将简述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以便各位参考。
一、损害原因
根据相关案例的检索总结因楼上漏水导致的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相邻住户原因、物业公司原因、开发商原因。
损害原因 | 具体情形 |
相邻住户原因 | 1、因楼上住户不当的使用或装修等行为,导致破坏防水设施; 2、因楼上房屋地板、水管、洗衣机等设备年限过长,导致正常用水过程中出现漏水的情况; |
物业公司原因 | 因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导致漏水 |
开发商原因 | 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情况 |
二、承担赔偿的主体
相邻住户 | 因相邻住户有意或无意导致漏水均可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
物业公司 | 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出现漏水,当事人可要求物业公司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
开发商 | 1、只要漏水并非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 2、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三、损失数额
一般而言,当事人可主张因漏水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损失类别 | 具体内容 |
直接经济损失 | 修复费用、因漏水导致损坏的物件 |
间接经济损失 | 因漏水暂时不具备居住条件,因此产生的合理的租房费用等 |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指《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