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冠策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2 年 6 月 8 日,原告经被告某某地产推介,购买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位于某某山居房产一套。由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故意隐瞒房屋漏水的事实,交房后原告才发现房屋漏水严重,特别是卧室和储藏室漏水尤其严重,导致无法居住。被告某某地产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规避房屋质量有关条款,致使原告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有效维护权益。原告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多次找被告协商。原告了解到该房屋已经经过多次维修,但依然漏水。案涉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身心负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田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原告购房款 99.2 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过户费、银行评估费等费用共计 2.8 万元及因房屋过户费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3、某某地产对购房款、房屋过户费、银行评估费等费用承担赔偿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 1、2、3 承担。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开庭四次,在最后一次开庭调解成功。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是要返还购房款99.2万的,最后解调被告仅需要返还3.3万元,这给被告当事人一方避免了95.9万的损失,同时也彻底解决了后续可能带来的麻烦事件。是原告被告双方最好的调解结果。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因被告 1、2 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该事实,请求被告 1、2 退还原告购房款 5 万元;2、因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被告维修案涉房屋;3、因原告无法入住购买房屋,被告需负担原告继续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前返还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购房款 33 000 元;
二、被告沂源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田某某、王某某房屋中介费 2 000 元(已当庭付清);
三、位于山东省沂源县某某山居某某号房屋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行维修;
四、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再因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 1 050 元,减半收取计 525 元,由原告田某某、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