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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谁担责

作者:唐振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请求搭顺风车上下班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年关将至,旅游、探亲访友搭乘顺风车的更不在少数。可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该怎么划分?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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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振,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大学本科,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方向:行政诉讼、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