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被告方,因为2020-2022年疫情期间,经营不好,合同中没有约定减免租赁费的情形,依然判决减免300多万租赁费。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XX公司如约履行了交付租赁标的物的义务,XX公司应当如约支付租金。经计算,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XX公司尚欠XX公司租金数额为XXX元。双方虽约定,XX公司开具发票后,XX公司支付下一期租金,但XX公司拖欠租金数额巨大,且庭审中表示没有能力支付拖欠租金,在此情况下,维持合同已无必要,故本院对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之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未付租金一节,考虑到XX公司在案涉房屋投资较大,又因确系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装修完毕及时开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本院酌情在XX公司未付租金基础上减免九个月租金,即XX公司尚需支付XX公司租金XXX元,给付时间酌定为六十日。至于违约金一节,XX公司主张变更以利息作为违约金。因XX公司存在拖欠租金行为,XX公司亦未按约定支付发票,双方都存在违约,故本院对XX公司主张违约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电费一节,因XX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XX公司对于数额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在核查账目后另行解决。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