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遇到紧急情况,导致危险发生时,会采取相应躲避危险的措施,那么避险过当的应当怎么处罚?
1、对于避险过当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定“过失杀人罪”。若行为人只能预见到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酌情减轻处罚。
2、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避险人由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于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于过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可以考虑定“玩忽职守罪”;否则,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避险过当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避险过当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紧急避险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