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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张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511人看过


 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预付款消费渐渐成为人们热衷的一种消费方式。无论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健身、餐饮等行业,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费已成为商家营销的噱头。

预付费消费,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单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

 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交易对象主要可分为商品和服务,而服务类的预付式消费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故在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应允许消费者做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即应赋予消费者对此类合同解除的权利。但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合同,经营者并无违约行为或过错的,则消费者对合同解除负有单方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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