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过重,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结果加重犯其成立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典型的例子是:绑架罪、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抢夺罪等,都没有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果加重犯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