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员工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可能造成违约。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员工因无当理由拒不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解雇,企业无须做出赔偿。
基本案情
唐某是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依照公司安排,唐某在香洲区吉大某小区从事维修工作。2020年2月,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调岗通知,将唐某安排至香洲区跨境工业区一在建工地工作,工作岗位不变。唐某提出自己的电工证已经过期,无法胜任新岗位的需求,拒不到新工作岗位就职。随后,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定唐某旷工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一审情况
唐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认定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唐某支付赔偿金98464.86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整唐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岗位为维修班长,工作地点是珠海。根据珠海市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岗位调整通知》,实际上是调整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此外,两处工作地点均在珠海市香洲区范围内,故唐某以两地相距较远,原工作地点为居民小区,调岗后的地点为在建工地为由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理由不成立。泰达公司的调岗行为对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变更,唐某上诉主张泰达公司调整唐某的工作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唐某主张其电工证2019年9月16日过期,但是过期之后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唐某仍一直在原工作地点从事维修班长工作,也未向泰达公司提出过该问题。唐某在泰达公司工作期间,亦曾发生过电工证到期的情况,唐某称其自行续证。上述事实证明,电工证过期并不影响唐某在维修班长岗位上工作。且唐某在2020年2月25日收到调岗通知的时候,并未以电工证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直到2020年3月10日才以电工证过期为由拒绝调岗。故唐某上诉主张泰达公司的调岗行为违反有关电工资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有权拒绝,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如有意见,应当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应消极怠工或不到新岗位上班。否则,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劳动者将得不到赔偿。本案中,某达公司将唐某调岗至同一行政区内的某大厦工作,系其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唐某拒不到新岗位就职没有正当理由。某达公司依照其《人力资源政策》认定唐某旷工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注:文章来源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