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一家公司在迪拜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拟把该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人,由于该中国人是中国大陆的公民,迪拜官方要求中国大陆对该份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因国内公证处对涉外协议不公证,交易无法进展下去,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本律师接到委托后研究发现,阿联酋未加入海牙公约,故不适用海牙送达规则,本律师联系贸促会由贸促会做一个认证,随后到外事办做一个外事认证再到使领馆做一个领事认证,由此完成了中国部分的有效形式,再配合迪拜方按照流程做了领事认证,最终该笔股权转让成功办理。
[案件要点]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入的条约并不相同,导致司法实践中促成交易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合格的涉外律师会把控不同的需求,给出最符合当前交易国家的有效路径。
郑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