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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拆迁利益婚后购房的归属之争——一起经检察抗诉、再审全案改判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郑洋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婚前拆迁利益婚后购房的归属之争——一起经检察抗诉、再审全案改判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案情叙述

张三婚前在村集体范围内有正式房屋一间。2009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张三共获拆迁补偿款36万余元。2011年7月,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村委会通过摇号确定张三依村民安置待遇取得一套安置房的优惠购买资格——40平方米以内按4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16000元/平方米计算。

2014年11月25日,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满一个月,张三向村委会支付安置房购房款172160元及维修基金8152元,合计18万余元。其中8万余元出自其2014年2月(婚前)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所存入的账户;另10万元系其父转存,来源于张三的婚前拆迁利益。2021年,房屋登记至张三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双方认可房屋现值160万元。

2019年,两人经调解离婚,房产未作处理。2022年,李四诉请平均分割该房屋。一审法院结合结婚时间、出资情况等酌定李四享有30%份额;二审以张三在另案中曾自认所剩拆迁款不足以覆盖全部房款、且其关于购房款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禁反言原则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三向检察机关申诉,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全案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认定的三条核心逻辑:其一,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还款凭证、证人证言及还款视频相互印证,证明购房款源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系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拆迁安置房包含“补偿款”(对物的补偿)与“优惠价”(对人的安置)双层因素,本案摇号及安置资格确定于婚前,李四不属于被安置对象,房屋中不含其利益;其三,李四在离婚诉讼庭审中曾自认“购房款十万元是张三父亲给的,剩下八万多是张三的”,笔录经其与代理人逐页签字确认,其“记录错误”的辩解未被采信。因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适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特殊性

1. 程序路径罕见,结局全案逆转。 本案经当事人申诉、省级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提审进入再审,而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常规路径;再审不仅撤销一、二审判决,还直接驳回李四全部诉讼请求,两级生效判决的实体结论被彻底推翻。

2. “婚前财产形态转化”规则的典型适用。 购房发生在婚后一个月内、产权登记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只要资金来源能够证明系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即属“价值存在形态的变化”,仍为个人财产——打破了“婚后购买、婚后登记即为共同财产”的直觉认知。

3. 安置房“对物补偿+对人安置”的精细定性。 补偿款系对“物”的补偿,优惠价差系对“人”的安置;唯当优惠面积依婚后人口计算、配偶属于被安置对象时,房屋方包含配偶利益。本案资格确定于婚前、配偶非安置人口,故房屋不含配偶权益。该框架对同类安置房析产案件具有参照价值。

4. 以证据链定案,采信借条日期“笔误”。 借条落款日期与银行流水相差两年,法院结合当日入账记录、两年后连本带息的还款凭证、证人证言及还款现场视频,认定落款系笔误并予采信,体现孤证不立的方法论。

二、本案的争议性

1. 另案自认的攻防易位。 原审以张三另案中的不利陈述及禁反言原则认定共同出资;再审则以新提交的银行流水推翻该事实推定。同一份“自认”,原审是败诉依据,再审因客观书证出现而失去证明力——事实推定与客观证据的效力位阶是本案最尖锐的焦点。

2. 关键证据为何迟到三年。 张三原审始终未提交决定胜负的银行明细,再审中仅以“没有时间”解释。新证据在再审阶段推翻生效判决,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也引出生效裁判既判力、逾期举证责任与个案真实的排序之争;检察监督客观上为当事人的举证懈怠提供了纠错出口。

3. 配偶庭审自认的效力。 李四在离婚诉讼中的陈述与其本案主张直接冲突,“记录错误”的辩解因笔录经逐页签字确认而不被采信——经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获得近乎不可推翻的证明力,当事人“如何面对自己曾经的庭审陈述”成为败诉直接原因。

4. 10万元购房款“不予审理”的程序留白。 再审以双方均未就该笔款项申请再审为由不作认定,却仍得出“购房款来源系婚前个人财产”的全案结论。程序克制避免了超请求裁判,但也为该笔款项性质留下另案争议空间。

5. 虚假诉讼指控与再审边界。 张三要求追究对方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并索赔48万元,法院以超出原审请求范围为由不予审理,仅指引另行主张——再审程序不能承载刑事指控与侵权索赔,诉讼策略应“各归各道”。

三、裁判要旨

一方于婚前取得拆迁安置待遇,安置房购买资格经公证摇号于婚前确定、配偶不属于被安置人口,且购房款能够证明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虽购房及登记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仍系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中,补偿款系对“物”的补偿,优惠购买价差系对“人”的安置;唯当优惠面积依婚后人口计算、配偶系被安置对象时,安置房方包含配偶的财产利益。

郑洋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毕业后入职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拥有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金茂(常熟)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22115414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上海市金茂(常熟) 律师事务所
1320520221154145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