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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全部的欠款以及利息

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5日 4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22日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00000元,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于借款当天向其转账200000元,依法支付出借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钱某委托广东德纳(烟台)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以20万元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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