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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五个不宜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 |732人看过

—我的执业故事第187号


律师函的五个不宜


如律师行业内总所周知的,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以披露、评价、通知等方式,向接收人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从而制作并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一、律师函的作用。

1、告知权利,维护权益:代表委托方明确告知接收方关于委托方享有的权利,如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停止侵权行为等,进而明确提示接收方注意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起到提醒、警示、规劝的作用。

2、协商沟通,促成解决:当争议双方彼此交流陷入困境,接受一方委托,提出或开启非诉讼的沟通方式,为双方提供一个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机会,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也节省彼此的时间和成本。

3、证据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律师函的发送,经常作为权利人催收、催办的意思表示,也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并作为中断的证据,同时证明委托方曾就相关问题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中,有助于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函不是万能的,也一般吓不了别人,客户可以要求,我们律师、律所得谨慎和自重!不要客户要求,我们就发,觉得自己不含糊。

二、律师函的五个不宜。

1、绝不可以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虚假陈述的律师函:

律师函中的内容所对应的事实,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相应证据,且经核实无误。没有经过核实确定无误,律师不可以写入律师函并发出。故意捏造事实或重大过失虚构事实,是绝对不可以的!


比如,朋友让发个律师函,朋友的企业按律师函格式、口吻起草好,发给律师,律所盖了章,律师压根没看过内容材料,信以为真。发出去后,被对方投诉内容虚假,被律协查实的确是内容虚假,给予处分。


2、律师函中适用或表达的内容和意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有明确依据,不得故意歪曲法律或错误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否则可能会损害律师、律所的声誉,也必然损害委托方的声誉,甚至面临诉讼和法律责任。

3、律师函不可以有夸大或侮辱、诽谤、威胁内容:律师函内容的表述,不得使用过度夸张或带有恐吓性、威胁、诽谤、侮辱的语言,这样的内容会引起接收方的反感,愤怒、攻击,不仅不利于纠纷或问题的解决,反而激化矛盾、纠纷升级,也明显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形象。


比如,威胁对方如不立即还款将面临“被查扣冻导致倾家荡产”,或者用诅咒性语言表示会有“牢狱之灾”“妻离子散”等后果的表述。

4、严守保密义务:律师函涉及的委托方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和相关案件细节,应严格保密,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出去,否则将违反律师的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带来律师、律所的声誉损失,甚至责任。


比如,受自然人客户委托发律师函,详细写了自然人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对不还款的对方,反而借机怂恿不明身份的人媒体捣乱泄愤,给委托方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


5、律师在接受客户律师函委托时,拟发出律师函的接收主体务必谨慎,律师要谨慎接受委托,律所也要严加把关,防止向不宜发律师函主体发出,带来负面影响。


举例1:不宜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律师函。

20年前,我认识的一位律师,受客户委托,对于客户久催不得的款项,加盖自己律所公章,向负有付款义务的某县政府发出律师函,用“无视法律”等指责的语言批评该政府逾期支付款项行为严重违法,并“责令贵政府立即整改,限期30日向本律师报告整改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提起诉讼”,等等。


且不说用词用语已经不是缺乏礼貌的问题,用政府派来去市司法局反映投诉的人的话,你们律师不了解情况,只听一面之词就如此口吻,“太狂妄!”给一级政府用去律师函的方式表达“限制整改、整改报告”如此张狂的语言,“太过分”!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政府、社会部门对律师、律所形象的负面评价。


举例2:不宜在涉及感情、身份等婚姻、婚外情、继承、抚养权等这类案件中,向对方或相关人发律师函。


某律师接待了一位女性客户,该客户痛述其丈夫可能有外遇,严重破坏家庭,出示了一些与她人暧昧的信息截图,但表示又不想离婚,一把鼻涕一把泪向律师哭诉,要求律师出具律师函,责令改正,回归家庭。


律师被深深感动了,对女方描述的男方和“第三者”的行为愤怒了,奋笔疾书,起草了言词激烈的律师函,要求改正,发给男方和“第三者”,并通知来律所面谈。


律师此刻痛快了,客户此时感激不尽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此热闹了!


男方上门找出律师函的律师,对该律师大吵大闹,认为内容严重不实,且损害本人声誉,认为律师怂恿、误导妻子,更严重破坏了自己家庭和睦!


“第三者“坚决否认是自己第三者,严重警告律师侮辱诽谤,并投诉到律协,要求律师撤回律师函,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女方躲起来了,“一腔正气”的律师被闹腾得的“正气”也不知道去哪里了,再三请求律所协调化解,知道自己惹下麻烦了。律所负责人对竟然给盖章的内勤大加责备。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你律师就有那么大本事?!你听到的、看到的就都是事实?!处理纠纷的专业人员,自己陷入了纠纷本身!


戏剧性的是,女方和丈夫之后和好了,回头夫妻一起投诉律师,说是律师为了收2000元律师函的服务费,误导了她,要求退费,可怕不?!


举例3:不宜向被拆迁人、业主等群体性主体发律师函。


与被拆迁人、业主的纠纷,往往人数众多,矛盾日深,怨气很大,律师受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委托,或作为法律顾问,给若干拒不配合的被拆迁人、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发一大批律师函,引的被拆迁人、业主将多年积怨,解决不了的愤怒,一股脑儿向律师、律所倾泻。


“原来都是这家律所的这个律师出谋划策害得咱们,闹他!”同时,盖律所公章的一张张律师函被恼怒的被拆迁人、业主踩在脚下,一片狼藉。


好了,律师函不仅没有“吓住”他们,反而导致被串连、哄闹、围攻。报警?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不许动手,不许非法干扰办公,至于你律师函的对错和后果,自己承担。


此时此刻委托人在那里呢?“那是你律师的服务内容呀!” “报警吧,也来我们这里闹了,我们也管不了!”悲哀不?!


结语:律师函代表律师、律所的专业、形象和品牌,务必慎重起草和发出!不该写的不要写,不该发的不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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