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那么,申请人在案件终本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实现恢复执行呢?
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代理实务经验,归纳出常见的查找财产线索,恢复执行的几种途径,以供读者参考。
一、调取执行卷宗、诉讼卷宗
法院在执行立案后,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保险信息、动产、不动产信息、婚姻登记信息、股权信息等,上述信息均体现在执行卷宗的财产反馈汇总表当中。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调取执行卷宗,分析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有时候法院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是法院却并未执行的情形。若是通过执行卷宗可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申请人直接拿着卷宗中的财产信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通过诉讼卷宗也可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被执行人诉讼阶段接收法律文书所填写的地址,很有可能就是被执行人的隐藏房产,被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就直接体现出被执行人的对外债权或者其他财产线索等。因此,通过调取诉讼卷宗,也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
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最能体现出被执行人的真实经济状况。申请人在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时,可以通过执行卷宗两次查控进行对比,分析出被执行人常用的银行账户,再委托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往相关银行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若是通过分析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大额消费,或者银行账户上有可供执行存款,则可以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查找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将该财产线索提交法院,请求法院恢复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在将财产变现后需要预留出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个人的份额。
四、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分析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完毕,或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的规定,当公司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变更追加规定》也明确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若是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同时,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明确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若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案件终本后,未经清算擅自将公司注销以逃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申请人成功将相关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即可拿着追加成功的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