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应当由谁管?
答: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实践,逸娇君认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如果物业服务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产生的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管。而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利用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对所产生的收益,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决定通过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人相关管理费、维护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物业服务人管理公共收益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存储,单独建账,独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