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问: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利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于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比较好理解,业主在认识上也比较一致。即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现缺口时,业主所得收益应当首先用于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弥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这是所得收益的主要用途,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具有房屋“养老金”的性质,一旦出现缺口,则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分期缴纳予以补充。而在有了所得收益后,则就不会让全体业主再掏腰包了。
而对于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应当作何理解呢?对此逸娇君认为,一是在实体上,其用途必须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即必须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使用。比如用于取得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改(建)造项目,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而不能用于与全体业主无关的事项,更不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二是在程序上,业主大会在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保证程序的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讨论如何使用所得收益,是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