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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问: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2024年12月06日51人看过举报

46问: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的规定,以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虽然法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然而在物业实践中,却总有极个别的单位个人无视法律规定,利用其掌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利,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甚至有的还假公济私,变相的中饱私囊。

那么问题来了,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对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逸娇君分析认为,对违反法律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单位、个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是,对物业服务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物业服务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的同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物业服务人的资质证书;

第三种情况是,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予单位、个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的同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了,如果物业服务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物业服务人必然也是难逃资质证书被吊销的厄运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有效防范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现象发生,维护好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逸娇君建议:一是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把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审批情况在小区公告栏或者在微信业主群公开公示;

三是在每一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都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个人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是业主委员会和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在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中,或者在补充协议中可以约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约金条款,以此规范约束物业服务人的行为,一旦物业服务人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追究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五是业主委员会和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一次使用过程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同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还有义务接受每一位业主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化建议和及时解答每一位业主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询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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