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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流程

2024-11-20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2181人看过举报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流程

当申请执行公司法人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经调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从而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若经调查企业工商档案,发现公司股东并未实缴出资到位,想要追加上股东为被执行人,应该经过什么样的流程?
第一,想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所以,一般情况需要法院执行局对于执行案件作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第二,在收到法院执行局的终本裁定后,申请执行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被执行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工商档案内会有股东身份信息)、公司工商档案、终本裁定、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以上材料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提交要求,一般情况下是交给执行局的立案窗口,也可以向执行法官或法院立案庭进行询问。法院收到材料后,将进行书面审查或公开听证,审查后,如果法院同意追加,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将追加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院作出了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相当于一个全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就和普通的民事诉讼流程基本一样,一般也可以在网上提交相关的立案材料,提交的立案材料除了上述第二项中的材料外,还需要补充提交法院驳回追加申请的裁定书,如有其他补充材料,也可一并提交。在这个程序中,因为属于一个全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若有任意一方不服,均可以提出上诉。而且一审、二审(如有)均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的收取一般存在两种标准,一是按件收取,二是按标的额收取,目前在河南,追加股东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收取是按照标的额收取。这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无异于加重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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