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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公司上市 |218人看过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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