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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代理思路及证据清单(下)丨实务分享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0日|分类:经销代理 |300人看过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代理思路及证据清单(下)丨实务分享

一、认定借贷关系的代理思路及证据清单

(一)代理思路
对于转账方而言,当面对案涉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时,如果能够将这笔款项的性质界定为借款关系,其不仅可能会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亦能够规避因公司运营混乱引发的不确定风险与潜在损失,从而顺利实现“抽身”的目的。
在确立借款关系的过程中,核心考量因素在于该笔资金的性质是否更倾向于“债权性投入”,即是否以借款的形式提供,并预期通过未来的偿还及利息收益(如有)实现回报
实务中,常见情形包括原本基于“投资关系”的资金投入,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本质即为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转化或者确认,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交易背景及合同条款等综合判断。
同时,为了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排除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典型投资合作特征。具体而言:
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在确立借贷关系时,最直接的方式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期限以及利息(如有)条款。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仍可通过分析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录音资料等实质性证据,充分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结论。
关于“明股实债”的问题,即
表面冠以“投资”之名,实则蕴含借贷关系实质,此时,就需要查看《投资协议》《合作建议书》等文件的核心内容,寻找“借款”“计息”等关键词汇,或者识别出固定收益承诺,比如“不承担经营风险,保证本金及收益”等条款,这些均能够指向借贷关系的本质,而非投资的风险共担特征。同时,转账记录中的借款备注等细节亦是判定借贷合意的直接依据。
此外,当双方基于投资合作的初衷签订协议,如果后续通过友好协商,补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的,
这一行为往往意味着双方就该笔资金的使用和归还事宜达成新的共识,即视为将原投资关系转变为借贷关系。但这一转变应注意确保未损害案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且依法履行减资等必要程序,避免被认定为投资人变相抽逃出资
2、财务及管理视角认定借贷关系。
在评估借贷关系时,公司会计账簿的记录和出资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方面,当会计账簿清晰地将一笔款项标记为借款,将无疑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提供充分的财务证据。
另一方面,如果出资人并未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运营与管理,不享有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完全控制权,亦能够强化借贷关系认定的合理性。进一步来说,
公司的投资决策过程应是独立于出资人的,不受其干预或者协商的需要。资金的运作亦不是基于出资人的个人意愿,而是根据公司的商业策略和市场条件来决定。在这些条件明确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存在更易于被确认和接受。
3、考虑“出资身份”。
在不涉及股权代持的情况下,
如果出资人未登记为公司股东,亦未遵循法定程序完成出资,缺乏成为公司股东的明确意图或目的,那么其身份将倾向于不会被视为“投资者”。此时,出资人可能仅会被视为资金提供者,而非公司股权结构的组成部分。
(二)证据清单
在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界限模糊、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出借方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为此,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整理一份可能提交的证据清单。
1、
转账记录与备注,并附以具体的备注信息(如有)。
2、收集并
整理与借款人的所有相关聊天截图,特别是那些含借款意愿、金额、期限、利息讨论及还款承诺等关键信息的对话同时,如果存在通话录音,需要准确反映借贷双方的真实意图与约定,作为“口头”协议的有力补充。
3、正式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如适用)
。此类书面文件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据。
4、公司
会计账簿等文件,特别是证明所涉资金并未被用于公司投资,而是作为借款用途的记录。
5、
出资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比如公司章程、公司决议、会议记录、业务往来文件、证人证言等。
二、司法裁判机构的认定倾向
在认定投资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承担着综合考量各类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合理性与真实性判断的职责。结合实务案例,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背景、目的与结构。
审视双方交易的整体背景,包括交易发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交易的具体结构设计。
2、履行行为及当事人约定。
查看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及事先的约定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书面协议、口头承诺等。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比如,从协议的表征及内容角度,法院会首先关注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性质、还款期限、利息等要素,或者是否存在后续补充的借条、借款合同等。
3、经营活动与资金流向的考量。
结合公司整体的经营活动情况,对资金流转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比如分析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约定的用途相符等。
如果协议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可
能会进一步考察收益的性质。比如双方约定的是固定收益,而非根据经营成果分配的不确定性分红,那么这种安排更倾向于借贷而非投资。
另外,
法院还会关注出资人是否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及对资金的支配权。如果出资人仅提供资金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资金的使用由借款人独立决策,则更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反之,如果出资人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享有资金支配权,则可能构成投资关系。
4、风险承担的审查。
考察出资人是否承担投资风险。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通常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而在投资关系中,投资者则需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5、核实会计账簿等材料。
审查会计账簿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以确认资金的实际用途和流向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注意:本文本质上均围绕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并结合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有关的实务案例进行整理与分析,内容仅为参考框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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