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打官司的时候,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可以当做证据使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又包括哪些形式呢?
微信聊天记录在手机上展现,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微信聊天记录要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 微信聊天记录要想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确定聊天内容的真实性。
网络聊天是虚拟的,因此必须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主体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本人。
如果微信号绑定了手机,并且该手机是实名认证的,手机机主的姓名又与诉讼中的当事人姓名一致的话,就能够证明该微信用户的身份,进而证明聊天记录真实与否。
二.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具备完整性,并且无删减改动,删除或者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因为不具备完整性,不能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也不能完整地表达真正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 聊天记录的内容要具备合法性。即微信聊天内容不能是违法法律规定获取的内容,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不存在欺骗或者胁迫内容,应当是当事人正常交往中表达的内容,具备普通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四. 如果提供的聊天记录的微信号不是实名认证的,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来证明该微信号就是当事人本人的微信,如果有其本人微信头像或者提供了证人证言加以佐证,能够证明该微信主体的该聊天记录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 微信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必须具有关联性。提供的聊天记录或者语音图片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具备关联性,虽然证明是当事人本人的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特征。
不具备这三个特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这三个条件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聊天作为一种社交方式,具有删除,撤回等功能,存在删减的可能性。
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应当充分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同时微信也存在非实名认证,以及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的聊天记录如果想当做证据实用,就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能随意删减。
删除或者截取的部分聊天记录,因为不具备完整性,不能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因此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