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结算型民间借贷的借贷合意?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基于长期往来款项的对账或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而出具借条、欠条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多年借贷的结算、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等。对于这类民间借贷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因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双方对账后整体进行了结算,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结算数额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认。
2、双方基于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出具的债权确认单据,若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不实情况的,不能简单地按照结算内容进行处理,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需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3、对于情侣之间基于示好或人情债而出具的结算,若被告否认借贷的真实性,原告仍然需要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举证。